旧物回收类网站模板
最新公告: 诚信为本,市场在变,诚信永远不变...
产品中心
400-123-4657
电话:400-123-4657
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号
传真:+86-123-4567
邮箱:admin@youweb.com
新闻动态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新闻动态

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

文章来源: 更新时间:2025-06-22 03:35:10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(2017)京刑再3号文书中有一段振聋发聩的论述: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,被告人无须“自证其罪”,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,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,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,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,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。

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,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,认定案件事实,必须以证据为根据;应当坚持疑罪从无…。

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
【返回列表】

上一篇 : 为什么直到2024年国外媒体都把俄罗斯军事排第二?

下一篇 : 「苏超」用 5—10 元的低价门票,为全省「踢」出超 3 亿元真金白银,「苏超」爆火做对了什么?

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中心 废旧知识 回收范围 服务项目 新闻动态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

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电话:400-123-4657传真:+86-123-4567

版权所有:

分享到: